免税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奖金,包括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债券利息,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补贴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和按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救济性款项,包括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保险赔款。
转业复员费,包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安家费、离退休费用,包括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外交人员所得,包括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协议免税所得,包括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这些免税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享受免税政策时,建议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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