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假药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在处理假药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罚,以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同时,也要确保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处罚影响其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