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执法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非独立组织,代表行政机关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具有司法执法权。
公安机关具有执法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等。
如街道工作人员、居委会人员、联防队、保安公司、司法局工作人员、运输公司的稽查科等,这些组织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执法权。
总结:
具有执法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法律授权的组织。这些主体在各自的法定权限和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