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内容具体、确定。
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必须发给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向不特定人发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具体例子
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例如,一家超市将某品牌洗发水标价为30元一瓶放在货架上,这就是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的要约。消费者一旦拿取该洗发水到收银台付款,就构成承诺,买卖合同即成立。
悬赏广告:甲发布悬赏广告,称谁能找回自己丢失的宠物狗,就给予1000元报酬。这里甲的悬赏广告就是要约,当有人完成悬赏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找回宠物狗)时,就构成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
招标公告:某单位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各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制作投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才是要约。
招股说明书: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目的是向潜在的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并吸引他们投资,但招股说明书本身并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投资者根据招股说明书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公司股票并进行认购,认购行为是要约。
总结
要约行为主要分为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两种。合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预备行为。商业广告和宣传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要约。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在实际的合同法律事务中正确区分和处理各种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