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指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房屋、土地、珠宝、古董等。
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指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案件所涉及的作为物证的物品,例如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工具等。
易保存的物证:在常规条件下不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彩电、冰箱等。
不易保存的物证:在常规条件下容易改变其原有特性的物证,例如药品、水产和食品等。
实物物证:以物体本身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房屋、汽车等。
痕迹物证:物体相互作用遗留的遗迹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指纹、印记等。
微量物证:以存在少量物质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灰尘、粉末等。
气味物证:以某种物质散发的气味来起证明作用的物证,例如废气等。
原始物证: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也称为第一手材料。
复制物证: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也称为第二手材料。
宏观物证:指体积较大的物证,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微量物证:指体积较小的物证,例如灰尘、粉末等。
常态物证:指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物证。
固体物证:指固态的物证,例如石头、金属等。
液体物证:指液态的物证,例如水、血液等。
气体物证:指气态的物证,例如空气、废气等。
视觉物证:通过视觉感知的物证,例如照片、视频等。
嗅觉物证:通过嗅觉感知的物证,例如气味、味道等。
触觉物证:通过触觉感知的物证,例如触感、质地等。
听觉物证:通过听觉感知的物证,例如声音、录音等。
这些分类方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证,以便在诉讼中更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