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察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等地方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这部分人员也被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
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建议权: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问责权: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移送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我国监察机关体系由多层次的监察机构组成,负责全面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