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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债权可以申报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5:29:32    

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以下几类:

法定优先债权:

这包括针对特定物如建设工程、船舶、民用航空器等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

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权等,这些债权可以就特定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职工债权:

未在管理人查明范围内的职工债权需要自主申报。

社保、税收债权:

这些债权也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畴。

普通债权:

没有特殊优先权的债权。

劣后债权:

包括罚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联方利用非正当关系形成的债权等,这些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排在其他债权之后。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包括因破产程序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以及装修折旧等,这些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进行清偿。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请求权的内容必须是以财产给付为主,不包括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但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请求权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债务人财产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包括信托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无论债权的到期时间,只要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都可以申报。

合法有效的债权: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证据真实有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如果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如果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可以申报的债权需满足上述条件,具体申报要求和程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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