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东的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在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一般情况下不需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按照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总结:
物业股东的责任主要包括全额缴纳出资、出资不足时的连带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法人地位的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的有限责任,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其他责任。股东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义务,以确保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