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回: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情况下,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闲置费。
如果土地在获得批复同意征收后,在满两年期限后仍未能启动开发施工工作,则应得到原审批机构的进一步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单位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此宗用地交还给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耕种。
在这种情况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在特殊情况下,如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土地在连续未使用满 2年的情况下,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闲置满一年但不足两年,则需要缴纳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