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在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向单位发出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解释和说明。
劳动监察机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内的各种证据。
包括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如考勤表、出勤卡等。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能够清楚反映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