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移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法规如《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移民安置总方针、原则和目标。
实行“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确保开发性移民方针的贯彻落实。
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等。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
对招用移民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并提供社保、岗位补贴和贷款贴息。
鼓励移民自主创业,提供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优惠。
库区有水电资源的市县优先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并对其建设予以扶植。
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
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国务院各部委在安排计划时结合库区移民,多摆些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与三峡库区各县(市)的经济、技术合作。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三峡移民得到妥善安置,同时促进移民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