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代购的判刑结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刑如下: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实际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因代购多个爱马仕皮包构成走私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房某某等人因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218899.2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931242.84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建议
建议代购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逃税行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