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复审的流程和期限具体如下:
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驳回申请或不予公告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依法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商标复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