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也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是指 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最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嘱人可能是文盲或因生病等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
遗嘱人需口述自己的遗愿,由他人代为记录。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能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代书遗嘱最终需要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种遗嘱形式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遗嘱人无法书写而可能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