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中应承担以下项目: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
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较为全面,涵盖了职工在治疗、康复、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因工死亡的相关费用。此外,用工单位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