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查封、扣押的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六十日。
建议:
行政机关在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长理由。
当事人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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