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陈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确认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行驶方向等。
详细描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如刹车、避让等。
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和行驶车道,有助于判断事故责任。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初步看法或认定。
陈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认其真实性。
陈述材料应当客观、真实,避免主观臆断或遗漏重要信息。如果书写有困难,可以口头陈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