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名为“朱雀玄武敕令”,因该名易引发误解且拗口,申请随母姓更名为“周天紫微大帝”,同时公布了身份证及姓名变更申请书,引发网络热议。
“00后”男生起名“朱雀玄武敕令”,已申请改名“周天紫微大帝”
类似姓名真的允许登记吗?
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公民姓名权。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在实操中,要将姓名拆解为“姓”和“名”两部分进行分析。
姓氏原则上需随父母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自创“北雁”姓氏,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21日,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立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北雁云依”其名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父母仅凭个人喜好自创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并且不存在正当理由另取他姓。因此作出了驳回判决。
相关立法解释也被吸纳进民法典,成为了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遵循这一原则,便可发现,近年来登上热搜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名,姓氏均是传统姓氏,因此能顺利登记。而此次热搜的“朱雀玄武敕令”“周天紫微大帝”两个姓名,其姓氏部分,也符合法律规定。
名需符合公序良俗
姓氏符合法律规定,那名字呢?
目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第1012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作为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对此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不一。
2007年,公安部曾起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于公民取名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由于争议颇多,该条例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正式出台,但是我们也可从中一窥公安机关的标准认定。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同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次数和条件做了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况为: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为防止恶意变更姓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社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姓名变更: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南方+记者 汪棹桴
【作者】 汪棹桴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