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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北京通州法院通报会为您划重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8 15:29:00    

近5年审理百余件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快递员、外卖骑手纠纷占比达60%,网络主播案件占比超20%……7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五年通州法院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积极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带货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获法院支持

在当天的新闻通报会上,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法官矫冰玉通报的多个案例中,有一则关于带货主播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吴某于2022年10月12日入职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带货主播,有固定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基础工资4000元+销售提成。吴某提供劳动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吴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认可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吴某系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为张某个人提供劳务。仲裁委裁决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吴某、公司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其次,吴某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管理,按照张某要求在规定时间段进行直播,无法直播时需要向张某请假,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再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直播带货,吴某为公司进行直播带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向吴某支付报酬,双方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和从属性;最后,公司辩称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与吴某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意见,与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的陈述等内容自相矛盾。

综上,法院对吴某主张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予以采纳。宣判后,文化传播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5年审理百余件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 快递员、外卖骑手纠纷占比达六成

通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汉东介绍,新业态用工岗位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俗称“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驾驶员、平台家政人员等,其中快递员和网约配送员为新业态用工纠纷的高发及频发行业,2020年以来近5年该院审理百余件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快递员、外卖骑手纠纷占比达60%,网络主播案件占比超20%。

新业态从业人员以青年男性为主,高学历占比较少,诉讼中呈现出劳动者证据收集意识较弱、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晰,以及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用工模式虽然更具灵活性、多元性,但从业人员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时仍属于权益易受侵害的一方。

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的首要争议点还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工厂、车间的传统用工模式完全不同,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从业人员通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常还会与单位签订诸如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各种名目的合同,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争议较大。

新业态用工主要依托平台企业借助算法控制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在平台算法的规范下完成接单、服务等劳动内容。平台企业隐藏于虚拟界面之后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得新业态领域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隐蔽性特征。用人单位层层“外包”现象在新业态用工中十分普遍。例如在某配送骑手纠纷案件中,其法律关系认定竟牵涉五方主体,涵盖承揽、外包、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这无疑大幅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综合考虑双方用工事实 来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

通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介绍,在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该院坚持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穿透“表面协议”,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用工事实,来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而非仅依据合同的形式或名称。

案件审理中,通州法院综合多维度进行实质审查:重点考量劳动者对工作时间与工作量的自主决定权,如从业者能否自由安排上线接单时段、自主决定接单数量;审查劳动过程的受管理控制程度,包括是否需严格遵循平台算法规则、工作流程规范,以及是否受考勤考核、奖惩制度约束;评估工作持续性,观察劳动者与平台合作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特征;判断交易价格决定权,即劳动者是否有权自主定价或调整服务费用等。

“若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同,但实际通过算法强制规定工作时长、服务标准,并实施严格考勤管理,即便合同名称非劳动合同,我院仍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李士刚介绍,反之,若从业者可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量,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则不认定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关系认定精准契合客观事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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