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援引宪法作为判决依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条文通常是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法律条文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不具备直接引用宪法的权利。
如果允许法院在判决中直接援引宪法,将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宪法内容进行解释,这与法院的审判权和组织形式根据宪法确定的事实相矛盾,影响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
不允许法院直接解释宪法,实际上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避免破坏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逻辑一致性。
在刑事判决中,宪法通常不宜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因为宪法不规定具体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这些由刑法等具体法律来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