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险的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机动车辆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轮式车辆,用于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第三者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
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可与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投保。
车辆损失险: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平行坠落、车上货物或人员意外撞击、自然灾害(除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失。
停放期间自行滑动造成的损失。
新增设备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以上是太平洋车险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最新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