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的期限一般为 60天之内。具体规定如下: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如果情况复杂,经相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天。
2. 对于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或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综上所述,信访答复的期限一般为6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但需及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