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体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
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
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单位介绍信及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
劳动合同原件(针对某些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针对未成年人)。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租房协议、 租住房屋所有权证、 房主居民身份证、 同意落户声明材料(落户在城镇租赁房屋的)。
房主居民身份证、 同意落户声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
亲属朋友家庭户户口簿、 户主居民身份证、 同意落户声明材料(需挂靠城镇亲属朋友家庭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