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进行监督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听取报告、审议议案等方式。
上级人大: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方式包括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等。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专责监督法院工作,包括对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监察。
政法委:可以监督法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
这些监督主体和方式共同构成了对法院的监督体系,旨在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