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及保安员。
包括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需要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无不良记录。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保安服务活动应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单位在开展培训、变更信息或终止培训时,也需备案或撤销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核查客户单位合法性等。
跨区域提供服务的保安公司需在合同履行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技术防范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报警监控设备需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保安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和佩戴服务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和通讯装备。
以上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